(十一)及时接收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船舶保安信息,并确保将信息及时传递到公司所属船舶;
(十二)确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十三)若采用了姊妹船或者船队的保安计划,确保每条船舶的计划均准确反映该船具体信息;
(十四)确保海事管理机构为某一特定船舶或者某一组船舶批准的任何替代或者等效措施得以实施和保持。
第三十八条 船舶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船舶的定期保安检查,确保船舶保持适当的保安措施;
(二)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与船上其他人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中的保安事项;
(四)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五)向公司保安员报告内部审核、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其它审核期间所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并采取纠正措施;
(六)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七)确保为船上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
(八)报告所有保安事件;
(九)与公司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
(十)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
中国籍船舶的船舶保安员无法履行职责的,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书面的证明文件,指定其他船员短时间替代船舶保安员的职责,并由船公司通知船舶停靠的下一港口的海事主管当局。
第四章 海上保安报警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是全国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总联络点,负责全国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报警接收和保安信息联络工作。
第四十条 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各海事管理机构的值班室,负责下列事项的对外联系工作:
(一)接收港口保安信息和船舶保安信息,针对接到的保安报警及时按照船舶保安应急反应程序采取通告有关部门等保安行动;
(二)对船舶提供保安建议或者援助;
(三)为拟进入我国领海和港口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和保安通信联系;
(四)按规定程序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报告保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当出现威胁船舶、船港界面活动或者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应当向船舶所在公司进行船舶保安报警。
公司保安员收到船舶保安报警后,应当立即与保安事件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联系,报告船舶的船名、船籍、位置、船舶种类、船上人员和货物情况、受到的保安威胁等情况,同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涉及到港口设施,还应通报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船舶应当制定并落实有关措施妥善使用船舶保安警报设备,以防止船舶发生误报警。保安报警的测试应当避免采取直接与海上保安联络点之间测试的方式,以保证海上保安报警线路的畅通。
第四十三条 船舶发生误报警,应当采取措施立即消除,并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对误报警采取行动支付的额外费用,由误报警的船舶承担。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对外发布除保安等级以外的船舶保安信息,并发布全国性或者局部重要性的船舶保安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