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2007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经过修订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
“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
“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公司以及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
(一)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三)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
(四)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适用本规则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
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对通过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二)接收船舶海上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职责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行动;
(三)向已经进入中国领海或者已经报告拟进入中国领海的船舶提供相应的保安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保安信息,并按照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行动;
(四)实施船舶保安监督管理,检查《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保安报警装置、保安演习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事项,检查已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修订内容的有效性;
(五)对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实施监督管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职责。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特种用途船,是指根据船舶功能的需要而载有12名以上特殊人员(包括乘客)的机械自航船舶,包括以下类型:
1.从事科研、考察及测量的船舶;
2.用于海上人员训练的船舶;
3.不从事捕捞的鲸船及鱼类加工船;
4.不从事捕捞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
5.设计特点与作业方式与第1目至第4目相类似的其他船舶。
(二)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的人员来往、货物装卸或者接受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且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或者船港界面活动、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联络点,是指由交通部公布并设立在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联络点。船舶、公司可通过该联络点向海事管理机构就船舶保安事项请求建议或者援助,报告关于其他船舶、动向或者通信的任何保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