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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住房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按规定及时向房地产信贷部报送有关资料。
  三、具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购建住房计划或商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开发计划。
  四、申请集资合作建房贷款和房改单位贷款的单位,必须将全部房改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并设立专项结算帐号。
  五、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单位,需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六、申请房管单位贷款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七、贷款用途正当,确有财产物资保证,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房改单位贷款的期限为1至3年;房管单位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改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的利率可以在同期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优惠,其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房改单位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利率执行,房管单位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改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逾期贷款加息和挪用贷款罚息,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利率调整时,应从国家规定的统一调整贷款利率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发放集资合作建房贷款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该项合作建房投资额的40%;发放房改单位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改贷款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购建房投资额或该项目投资额的30%。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应认真填写《单位住房借款申请表》,并附贷款条件中要求的材料,以及必要的文件说明。经贷款银行审核批准后,借贷双方签定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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