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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1992年9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住房贷款是以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提高住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由房地产信贷部向单位发放、专门用于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房地产信贷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发放住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种类和用途

  第四条 单位住房贷款分为集资合作建房贷款、房改单位贷款、房管单位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改贷款五种。
  第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是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包括住房合作社)共同集资合作建造住房提供的贷款。
  第六条 房改单位贷款是为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事业单位购买或建造住房提供的贷款。
  第七条 房管单位贷款是为房管单位及其附属企业进行正常生产或经营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八条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其他房改贷款是为商品住房配套设施建设提供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单位住房贷款的对象是:
  一、住房合作社;
  二、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事业单位;
  三、房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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