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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
 (1992年10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办了见证业务,对满足基层广大群众和经济组织的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和问题,为使见证工作纳入法制和规范轨道,特作如下通知:
  一、协办公证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法律服务所应积极开展协办公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地规定协办公证的收费分成,以调动基层法律工作者协办公证的积极性。
  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的基础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办理见证,主要包括农村各业承包合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各种合同、简单的民事和经济合同以及其他需要服务的项目。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业务,是从审查完善合同,证明其真实、合法、可行到监督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及时调解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办理见证必须当场目睹或亲自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申请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代书和审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行为,然后方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予以证明。
  三、办理见证事项的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及法律行为标的物必须是在法律服务所所在乡镇辖区范围。合同或协议的见证,在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标的、履行期限上要从严掌握,其履行期一般在三年以内,标的款一般在五万元以下。
  四、办理见证,必须经各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除特殊情况外,应填写见证申请表。承办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向申请人讲清见证与公证上的不同效力和有关知识,不可任意夸大见证的好处,更不可贬低公证的作用,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应积极建议当事人办理公证,并认真做好协办工作。对国家或地方有明文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和有关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人身关系、身份性质的证明,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办理见证。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在审查见证事项,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对不完备和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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