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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优先发展先进适用技术
  专栏4 “十一五”重点发展的先进适用技术(略)

  二、加强能源前沿技术研究

  专栏5 “十一五”重点发展的前沿技术(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增加勘查投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基础地质勘探投入,提高煤炭资源保障程度。

  制定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投入激励政策,鼓励尾矿和难动用储量开发利用,逐步建立完善油气区块矿权招标制度和退出机制。增加对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资源调查的投入,为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奠定资源基础。

  二、发挥规划调控作用,规范开发建设秩序

  建立和完善能源规划调整与公开发布制度。滚动修订各类能源规划,公开发布实施,规范政府监管和企业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地方和部门组织制定的相关规划,必须与国家能源发展规划衔接一致。

  严格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不符合国家能源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国土、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核、许可手续,金融机构不予贷款。进一步完善项目核准备案制度,形成更加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办法。

  三、加快法规建设,改进行业管理

  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制定《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和《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等法规,尽快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煤炭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推进企业重组,淘汰落后小煤矿。引导企业增加投入,加快瓦斯抽采利用和安全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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