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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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