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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进行披露。
  七、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制订或修改原有会计政策、做出或调整原有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上述变更应该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董事会审议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的时间。
  八、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同期利润表。
  九、上市公司在编制季度报告正文2.1、3.1时,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准。2.1中涉及资产负债表的上年度期末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为准。
  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十、上市公司在编制季度报告正文3.4时,上年同期数应以原披露的2006年半年度报告数据为准,大幅度变动的标准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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