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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新闻发布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三个月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相应调整;记者沟通会不定期举办;适时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和安排媒体采访。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

  第九条 新闻发布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和政策的重大举措;中央领导同志视察我院的重要活动;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落实情况;

  (二)院党组的重大工作部署,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

  (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咨询建议;

  (四)学科布局与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具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重要进展;

  (六)与国家创新体系其他单元的联合合作;

  (七)重要国际交流合作和国际会议;

  (八)公众广泛关注的科技热点问题;

  (九)优秀团体和人物;

  (十)党的建设与创新文化建设。

第四章 新闻发布程序

  第十条 院党组的重大决策、重大科技成果、院级重要活动和会议等可采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可采取记者招待会、记者沟通会、发放新闻通稿、安排媒体采访的形式发布新闻,不宜采取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新闻。重大新闻须向院申请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涉外宣传活动须向院新闻办备案。

  第十二条 院机关部门和院属各单位若以院级新闻发布的形式发布新闻,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新闻办提出申请,新闻办审核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与新闻发布相关的材料由申请单位起草,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初审,相关局核准后报新闻办审核,并报相关院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新闻办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其他新闻发布形式由新闻办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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