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7〕609号)
各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
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见附,以下简称
《税收政策通知》)。为配合实施好
《税收政策通知》,依据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
《税收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税收政策通知》第
一条第(一)项规定,各备案管理部门除按
《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严格审核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条件外,还应重新核查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名称和经营范围。在2005年11月15日
《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
《办法》规定。在2005年11月15日
《办法》发布后完成工商登记的,应当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