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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7〕609号)


各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见附,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为配合实施好《税收政策通知》,依据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税收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收政策通知》一条第(一)项规定,各备案管理部门除按《办法》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严格审核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条件外,还应重新核查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名称和经营范围。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后完成工商登记的,应当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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