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宣传,更好的树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品牌形象,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使用管理,我部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根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的中文标注进行了局部调整,现一并公布。
各地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清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1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宣传,树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品牌形象,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使用管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由建设部批准和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负责。
未经建设部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第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授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其它组织,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共同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为圆形图案,中间部分系万里长城和自然山水缩影,象征伟大祖国悠久、灿烂的名胜古迹和江山如画的自然风光;两侧由银杏树叶和茶树叶组成的环形镶嵌,象征风景名胜区和谐、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图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PARKOFCHINA”,直译为“中国国家公园”,即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下半部为汉语“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