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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工作原则
  专项检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综合检查;
  (三)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是各类学校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单位、小卖部,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学生饮水供应设施),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农村地区学校及2005、2006年发生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的单位。各地可结合卫生部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中关于食品卫生、饮用水和游泳场馆卫生检查的相关要求进行。
  四、检查目标
  发现和消除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疫情暴发隐患;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促进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检查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准备。时间为4月份。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学校自查自纠。时间为5月上旬至7月初。
  各类学校对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卫生管理制度,按要求将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上报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时间为9月份至10月份。
  各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围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管理等重点开展检查工作,包括学校承包食堂管理(承包食堂的准入制度和承包者资质,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等),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消毒各环节的管理,学校消除引发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传播隐患措施,学校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学校供餐、供水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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