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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其他应当满足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

  第六条 对于申请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机械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施工机械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证书、建筑施工机械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特种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报告等;

  (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本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力量等;

  (三)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基本情况;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发给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延确认。

  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第三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八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承租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外观整洁的建筑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要求。

  第九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后的技术服务。

  建筑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不得出租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得出租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得出租与其租赁合同不相符的建筑施工机械。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等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对服务质量或社会信用差的企业要予以书面警告,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要收回行业确认书,予以公告,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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