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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把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同志也要结合分管工作齐抓共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明确各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人事和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要互相配合,及时沟通推行中产生的问题,各业务管理机构要积极参与,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条块结合,稳步推进。
  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具体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对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促进交通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营造与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适应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典型示范,分类指导。
  各地、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本地、本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每年年初都要确定本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明确具体要求,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不力的要责成改进,必要时予以通报。
  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省、直辖市交通厅(委),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要求,结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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