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评议考核目标,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范围、具体内容、具体标准和具体办法。考核的对象包括本部门、本机构及其所属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考核的内容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等。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的方式,做到日常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要积极探索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提高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部直属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送部(体改法规司)。
(六)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对于有违法或不当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与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或者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七)交通行政执法奖励制。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开展“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文明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倡导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理念,树立文明执法新风尚。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充分调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