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确定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在分解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细化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责任,包括具体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内容。
三、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制度
(一)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实施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要充分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大众媒体、政府网站等载体,采取开辟专栏、竖立公示牌、多媒体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执法责任和当事人权利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坚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持进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未经考试、考核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已持有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应予以注销、收回;未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不得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三)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交通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要重点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纠正。要将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作为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坚持和完善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交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等各项监督制度。要强化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要强化社会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对于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