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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

  3.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区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审,并深入实地综合考察,形成评估意见。科技部组织召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科技部根据评审结果下文批复。

五、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区办公室负责示范区协调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或负责《示范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任务(项目或工程),共同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示范区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由科技部建立示范区专家指导工作制度,参与示范区规划的审查及评估工作;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并参与可持续发展示范课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 集成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和部门资源,鼓励和支持示范区承担国家有关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或工程。建立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区投资机制,重点支持示范区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示范意义的重点项目或工程。
  第二十五条 各示范区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实验区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实验区办公室每两年召开一次示范区工作汇报会,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听取示范区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每满五年,由实验区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区规划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示范区继续建设的依据。评估不合格,将被取消示范区资格。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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