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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2007修改)

  第十六条 各实验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实验区办公室和省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
  第十七条 实行实验区工作表彰制度。科技部每五年将组织对开展实验区工作组织有力、成效显著、产生较大的区域影响和示范效果的实验区和在实验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八条 开展工作满二年的实验区,完成阶段任务后,应向实验区办公室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原则上由科技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中期检查,并将中期检查结果报实验区办公室。
  第十九条 实验区开展工作满五年,完成实验区全部规划任务后,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实验区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实验区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实验区办公室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工作情况。
  2. 《实验区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3. 实验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4. 实验区所在行政区划人民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思路和方案。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实验区规划》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七份。
  2. 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
  3. 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区办公室对各实验区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编制验收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组织验收工作组对通过审核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验收工作组由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实验区办公室成员5-7人组成。验收工作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2. 验收工作组有权对实验区工作报告、验收文件、规划实施情况及考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3. 验收工作组通过对实验区的综合考评形成《验收报告》,提交实验区办公室。根据实验区办公室提出的验收评审建议,由科技部组织召开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实验区联席评审会,进行实验区验收综合评审,评审结果由科技部发文批复。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实验区实行动态管理,经验收合格的实验区,自验收批复之日起三年内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仍列入实验区管理系统。经验收合格的实验区三年内未申请或未通过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评审,将不再作为实验区。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区,将取消其“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批准的实验区验收时间仍按六年实施期验收。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新实验区按本办法规定(五年实施期)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1: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实验区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科学技术部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第一、二、三项由申报实验区所在地地方政府填写。

  二、本表第二项“有关工作成绩”指实验区所在地所开展的由省(部)级以上部门正式批准的专项工作,或所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三、本表第四项“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主要说明申报单位在本地区的工作情况、是否同意该地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及上级政府支持该地区开展实验区工作的举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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