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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全面验收工作的通知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验收结论一律定为不合格:

  1、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

  2、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职能交由企业行使的;

  3、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4、没有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的;

  5、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的;

  6、违章建设造成资源破坏和不良影响的;

  7、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情况。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验收结论不得定为合格:

  1.管理机构职能不到位或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

  2.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上报工作的;

  3.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

  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的;

  5.没有设立界碑、界桩的;

  6.对违章建设制止纠正不力的;

  7.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情况。

  (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成绩突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检:

  1、省级主管部门验收意见为合格;

  2、省级主管部门推荐为免检单位;

  3、在历年综合整治考评中,获得过建设部授予的集体荣誉奖项。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先进单位优先推荐免检。

  四、其它事项

  验收工作结束后,结合中国风景名胜区设立25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建设部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五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集体将进行通报表彰;对在综合整治工作全面验收中不合格和全国排名后十位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将在全国通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议国务院撤消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命名。

  今年的综合整治验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面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确保全面验收工作顺利完成。请各地于2007年5月10日前,将验收意见和有关附表材料等报建设部城建司。

  联系人:马莉,孙铁

  电 话:010-58934361,58934579(传真)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统计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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