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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环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我局组织制订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求真务实,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力戒形式主义,扎扎实实地抓好推动、创建工作。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1、全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自1995年我局在全国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以来,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广西、四川、辽宁、天津等13个省区市开展了生态省建设,150多个市提出了建设生态市的目标,近500个县(市)在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了生态县(市)创建工作,江苏省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上海市闵行区,浙江省安吉县被命名为国家生态市(区、县),425个乡镇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320个地区和单位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从生态示范区到生态村、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的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

  2、生态示范创建推动了区域可持续发展。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地区积极发展生态产业、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城乡环境污染防治,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已初步走上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践证明,生态示范创建是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效途径,是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有效方式,是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载体,也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环保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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