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