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
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