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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二、开展检测抽查,推进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为此,农产品批发市场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抽查工作,必须做到四有:一是有一位市场领导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开展;二是有一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系人,负责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和进行业务技术沟通;三是有一个市场设立或委托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符合规定的检测设备与经过培训的检测技术人员,能够承担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工作;四是有一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管理与运行制度,包括检测样品采集规范、检测工作流程、检测结果发布与报告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不合格农产品处理办法、商户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记录与档案等。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自觉接受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主动将上述与检测工作有关的人员、机构、制度等情况及时报送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平时检测中发现的超过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市场应依法作出停止销售的处理,并最晚于次日前将检测与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应设专人负责联系、指导、督促辖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搞好检测工作。对于条件较好、有意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部门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市场健全检测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培训检测人员,指导和推动市场开展检测工作。对暂时没有条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部门要向市场积极推荐合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协调双方建立长期业务协作关系,指导检测机构在市场有效开展检测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各市场检测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及其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检测工作指导人员的情况与联系方式,并于2007年6月底前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以便形成联系方便、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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