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2月14日 国质检食函[2007]12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免税经营单位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对辖区内经营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的免税经营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备案时,免税经营单位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供企业名单、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免税经营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1)。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每年1次将辖区内的免税经营单位备案信息报总局。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备案的免税经营单位进口的免税食品、化妆品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符合性检测,在受理报检时不要求提供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三、为便于备案免税经营单位进口的免税食品、化妆品及时进入经营场所,对可提供3个月以上进口计划及进口产品信息的(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经营单位进口计划,制定检验检疫工作计划,对该时间段内多次进口的同一品种食品、化妆品,将总进口量按一次进口数量计,确定总抽样数量,制定抽样计划,在分批次进口时按计划抽取。
四、未备案的免税经营单位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按一般贸易进口实施检验检疫。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的后续监管。所有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只能在免税经营场所销售。如经相关部门批准转入国内有税销售,应由检验检疫部门按一般贸易进行检验检疫。
六、对于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立即通知经营单位进行封存、撤架和召回,以保证消费者安全。相关信息应及时上报总局。
各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1:
免税经营单位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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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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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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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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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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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场所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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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免税品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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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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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信息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 │切后果。 │
│ 单位承诺 │ │
│ │ 经营单位(盖章) │
│ │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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