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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单位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单位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 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n-1。
  (3) 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n。
  (4) 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附件2: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和团体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 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五、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万能账户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万能账户进行管理和利率结算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七、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八、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九、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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