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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
│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        │
├────────────────────┼────────────────────┤
│         第一年         │         10%          │
├────────────────────┼────────────────────┤
│         第二年         │          8%          │
├────────────────────┼────────────────────┤
│         第三年         │          6%          │
├────────────────────┼────────────────────┤
│         第四年         │          4%          │
├────────────────────┼────────────────────┤
│         第五年         │          2%          │
├────────────────────┼────────────────────┤
│       第六年及以后       │          0          │
└────────────────────┴────────────────────┘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投资连结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 持续奖金

  二十四、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 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单账户价值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及非单位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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