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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十三、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四、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五、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
│         保险费         │       初始费用上限       │
├────────────────────┼────────────────────┤
│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     │         10%          │
├────────────────────┼────────────────────┤
│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     │          5%          │
└────────────────────┴────────────────────┘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投资连结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十八、投资连结保险的买入卖出差价不得超过2%。
  十九、投资连结保险资产管理费年度百分比最高为2%。
  保险公司将账户资产委托第三方管理时,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
│     保单年度     │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
├─────────────┼─────────────┼─────────────┤
│     第一年     │      10%      │      10%      │
├─────────────┼─────────────┼─────────────┤
│     第二年     │      9%      │      8%      │
├─────────────┼─────────────┼─────────────┤
│     第三年     │      8%      │      6%      │
├─────────────┼─────────────┼─────────────┤
│     第四年     │      7%      │      4%      │
├─────────────┼─────────────┼─────────────┤
│     第五年     │      6%      │      2%      │
├─────────────┼─────────────┼─────────────┤
│     第六年     │      5%      │      0       │
├─────────────┼─────────────┼─────────────┤
│     第七年     │      4%      │      0       │
├─────────────┼─────────────┼─────────────┤
│     第八年     │      3%      │      0       │
├─────────────┼─────────────┼─────────────┤
│     第九年     │      2%      │      0       │
├─────────────┼─────────────┼─────────────┤
│     第十年     │      1%      │      0       │
├─────────────┼─────────────┼─────────────┤
│   第十一年及以后   │      0       │      0       │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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