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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7〕335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业务发展,我会修订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规定报备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可以执行原规定有关要求。2007年10月1日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2007年10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

  1、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2、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 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
  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四、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五、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评估投资账户时,应评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预期税金的折现值;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七、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保险公司评估投资账户价值,应当先判断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还是收缩阶段。从长期趋势来看,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大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反之, 当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小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投资账户价值和投资单位的价格计算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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