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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
(建规[2007]8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认真贯彻实施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规划为依据协调省(自治区)城镇发展,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即将到期,已着手修编规划;一些省(自治区)根据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调整和修编规划,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规划内容,强化规划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为维护已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对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的管理,规范规划变更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实施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认真总结规划实施绩效。各地要认真执行对本省(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要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实施机制,深化和落实规划内容,并认真做好规划实施的评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城镇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转变城镇增长方式,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优化和转型,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要立足宏观调控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和事权,切实发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全省(自治区)城乡规划制定的指导作用。

  二、要严格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工作。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具有法定效力,要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在认真总结规划实施绩效的基础上,科学有序地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工作。

  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需经我部同意。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城镇体系结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开发管制等规划重大问题的变更;《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建规[2000]204号)文件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变更。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建设厅向我部提出修编申请,说明现行规划执行情况、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和修编重点,并附关于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绩效的评估报告。我部将于2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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