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后,其股份登记存管事宜按本公司有关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存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乙方《证券登记规则》等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股份登记及其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其发行股份的持有明细维护及查询服务,并根据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股份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
甲方指定联络人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股份登记及相关服务;
(二)获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乙方业务规则、细则、指南等的规定;
(二)保证送达乙方登记的股份数据和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依法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登记数据资料;
(四)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根据业务需要,对业务规则、细则、指南等做出修改或补充,并予公布,不再另行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