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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 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 收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七)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本公司对收购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股份由被收购人名下过户至收购人名下。

第五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质押登记,质押双方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股份质押登记申请;
  (二) 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
  (三) 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 拟质押股份为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出质人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表;
  (五)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股份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质押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解除股份质押登记申请;
  (二)本公司出具的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三)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质押变更协议原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对股份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向质权人出具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或解除股份质押登记通知。
  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本公司出具的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以本公司出具的解除股份质押登记通知上载明的质押登记解除日为准。
  第二十五条 股份质押登记后,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已办理司法冻结的股份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份质押登记期间,派发的股份股利和公积金转增股以及通过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现金红利等,本公司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份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配股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约定。
  第二十八条 质押当事人因主合同变更需要重新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解除原质押登记后,重新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已做质押登记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需由原司法机关解除司法冻结后,本公司方可为其办理重新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 股份持有人名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上市公司网络服务系统、邮寄、现场办理等方式获取股份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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