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行政划拨除外);
(三)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前款所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或者法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当事人向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
(二)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因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引起股份转让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捐赠、财产分割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法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引起股份转让的,有清算组的需提供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无清算组的需提供经公证的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公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关系、股份变更原因、股份的归属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有关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前款所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股份过户登记申请;
(二) 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信息披露公告;
(三) 回购对象明细清单(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数据,包括持有人姓名或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回购股份数量等内容;
(四) 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六)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回购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回购股份按规定应予注销的,本公司同时注销相应股份。
第十九条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股份过户登记申请;
(二) 收购协议或被收购人出具的接受收购人要约的确认文件;
(三) 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
(四) 被收购人明细清单(加盖收购人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数据,包括被收购人姓名或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被收购股份数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