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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07]52号)


各境外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
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初始登记
  第三章 存量股份减持
  第四章 股份过户登记
  第五章 质押登记
  第六章 股份持有人名册服务
  第七章 权益派发服务
  第八章 查询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上市公司委托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上市公司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范本见附件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非境外上市股份应当存管在本公司,由本公司实行无纸化管理,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以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投资者持有实物股票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将实物股票交存本公司。投资者所持实物股票交存本公司后,不得提取。
  第五条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申请人的申报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相关事宜;本公司对业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业务申请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初始登记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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