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立从业资格证发放管理软件系统,逐步实现从业资格证数据存储、共享、打印和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九条 从业资格证发放人员应逐项认真填写从业资格证项目,逐栏审核从业资格证填写内容,确保填写内容齐全、信息准确。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从业资格档案。从业资格证档案号码应与从业资格证号码一致。
第十一条 从业资格证使用直径为20mm(少数民族地区名称过长的可用25mm)的红色圆章,内嵌“××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在发证机关栏内加盖“证件专用章”,印章由各设区的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
第十二条 证件钢印为直径30mm的钢质圆章,内嵌“××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使用计划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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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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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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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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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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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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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余证件数量 │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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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申领证件数量 │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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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计划使用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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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发单位 │ 数量 │备注│ 下发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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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申请单位 │ │
│ 意见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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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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