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根据我国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求,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作用,依托有优势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国际合作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或研发基地,强化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方面的合作研究。以天津滨海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济南国家信息通信国际创业园建设为重点,利用国家高新区、海外科技园,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示范基地。
5. 积极参与或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合理分享国际前沿科技成果。
进一步加大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的宏观协调力度,建立对大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的管理与评估机制,确保必要和稳定的政府投入。继续做好伽利略计划、国际热核实验反应堆计划、全球环境变化计划、全球对地观测计划、大洋钻探计划、人类肝蛋白质组计划等国际大科学计划以及大科学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规划纲要》的需求,以实施“中医药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和“新能源国际合作计划”为突破,鼓励我国科学家和科研机构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的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最大限度发挥我方作用,分享世界最新研究成果,维护国家利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6. 增强我国在国际科技组织中的“话语权”,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在国际合作中发现并积极培养一批战略科学家和学术带头人,培育一支在国际科技组织中能够发挥骨干作用的国际型人才队伍,为中国科学家在世界科学技术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条件。要有计划地支持我国科学家参加重要的国际和区域科技计划和活动,鼓励我国科学家和科技管理人员到重要国际组织任职,并竞争高级职位。鼓励在华举办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创造有利环境,争取重要国际学术组织在华建立总部或设立分部。
7. 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
按照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及“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要求,在调整和发展现有海外科技园区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研究机构,到海外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建立研发机构、组建国际产业战略联盟,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拓宽发展空间。充分发挥现有海外科技园区的桥头堡作用,为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开拓海外市场,搭建政策咨询、投融资和信息服务平台。
8. 积极开拓对外科技援助的渠道和形式,扩大技术输出和高技术产品出口。
密切配合国家外交战略,利用国家对外援助资金和渠道,在农业及农产品加工、能源、信息通讯、医药及中医药、医疗器械以及制造业等领域,遴选一批成熟的先进适用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推广;派出相关科技专家到发展中国家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和示范;对发展中国家科技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等。积极开展技术援助,促进与发展中国家在能源、资源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周边及发展中国家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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