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制订或修改原有会计政策、做出或调整原有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上述变更应该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董事会审议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的时间。
七、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
八、上市公司在编制季报正文2.1和3.1时,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动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准。正文2.1中涉及资产负债表的上年度期末数据也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为准。
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九、上市公司在编制季报正文3.4时,上年同期数应以原披露的2006年半年度报告数据为准,大幅度变动标准参照《上市规则》第11.3.1条的规定执行。
十、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十一、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季度报告正文及附录;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对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载有本次季度报告的WORD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3.1”制作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