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没有擅自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行政罚款的现象。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清晰、明确。
6、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取得省级或者较大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时做到亮证执法。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执法活动程序合法、规范。能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回避的权利。作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
8、实行"收支两条线",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决定时,能够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机构缴纳,做到收缴分离。
9、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向当事人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建立完整、规范的行政执法案卷。
(三)实行政务公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0、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全面、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信息。
11、简化人口和计划生育许可(审批)、证明办理手续,开展高效、便民服务。
12、创造条件,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措施,保证法定奖励、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及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救助。
13、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障已婚育龄夫妇依法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严厉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并趋向好转。
15、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流入地向流动人口开展宣传和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将开展管理和服务的情况及时向流出地通报。流出地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及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准确向流入地反馈有关信息。
(四)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机制。
16、建立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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