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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效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提高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我委在调研和广泛征求各省(区、市)和部分市、县人口计生委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并经人口计生委委主任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以此为参考规范引导和考核评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适当加大依法行政的指标权重和考核力度,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十一五"期末,我委将根据本要求以适当形式对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

  一、目标

  推进依法行政,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 "两个转变",基本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

  (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1、在出台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前,做到事先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意见。

  2、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做到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没有超越法定权限,没有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没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

  3、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向有关机关报送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每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能及时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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