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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7]34号)


  为规范典当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

  典当行监督核查和年审是落实《行政许可法》,强化行业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制定典当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注:该办法继续有效,其中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商务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制度,通过动态监管,规范典当企业行为,完善退出和清算机制,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

  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的重点是: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变更情况;典当企业财务状况;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遵守《典当管理办法》规范经营情况;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典当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为确保典当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定有资质的法定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二、做好典当业信息报送工作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业实行信息季度报送制度。各典当企业要根据省级商务部门有关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核查及年审材料,填报《典当经营情况表一》、《典当经营情况表二》(详见附件1、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个季度初月10日内将《典当业经营情况汇总表》(季报年报通用,详见附件3)报商务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典当业本年度发展规划,连同上年度典当行年审总结(包括撤销典当行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其尚未赎当物品的处理结果等)和《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及《典当行业风险指标汇总表》(详见附件4)报送商务部。信息季报和年审上报须同时报送纸制文件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需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典当行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即为该企业系统的用户名,电子传输具体操作依据系统使用说明(详见附件5)。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典当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组织实施意见,保证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典当企业季报和年审工作。对监督核查和年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商务部。

  附件:

  1.《典当经营情况表一》

  2.《典当经营情况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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