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214号)
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
根据2007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另行印发)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5年201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