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办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二)牌证管理岗对于补、换领行驶证的,制作行驶证并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对于补、换领号牌的,给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签注有效期、核发日期并加盖发牌机关印章。销毁收回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号牌制作完成后,将号牌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四)有关岗位在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应事项。
第十九条 签注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核查违章和事故处理情况。符合条件的,按照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打印或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 委托检验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行驶证签注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核查违章和事故处理情况。符合条件的,签注并出具《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
(二)牌证管理岗在委托检验地农机监理机构签注检验合格有效期后,凭《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回执》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回执》存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检验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行驶证签注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按照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行驶证签注检验合格有效期,并签注《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回执》。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回执》寄回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留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事项更正业务的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受理岗核实错误事项,提出更正申请。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更正。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交所有人;需要改变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按照下列规定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登记事项更正”。
2.录入更正后的内容,签注更正的项目名称、“更正为:”和更正后的内容。
3.属于改变登记编号的,还应当录入改变后的登记编号,并签注“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和改变后的登记编号。
4.按照办理更正的日期录入更正日期,并签注“更正日期:”和办理更正的日期。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存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联合收割机档案,使用规范的档案袋,案卷编号为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顺序存放。档案按照国际标准A4纸尺寸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联合收割机登记档案。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因公办案需要查阅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查询本人的联合收割机档案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
档案查询应当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在档案查阅室进行,并且档案管理人员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除迁出辖区的变更或转移登记以外,已入库的联合收割机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二十六条 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要求查封、扣押联合收割机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机的各项登记业务,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将公函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原查封机关公函,通知解封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机的各项登记,将解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公函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因意外事件致使联合收割机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档案,打印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档案补建后,应当报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核对,并出具核准公函。经批准补建和核准的档案与原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在办理联合收割机档案转出、转入期间,将联合收割机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联合收割机档案。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联合收割机档案。
第三十条 联合收割机档案从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两年后销毁。
销毁联合收割机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证件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临时行驶号牌等各种证件。
(二)业务专用章,用于受理凭证、不予受理凭证、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及回执、密封联合收割机档案以及出具联合收割机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业务。
(三)检验业务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副页安全技术检验的签注。
(四)个人专用名章,用于《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等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章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依据农业行业标准组织制作。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管辖地:
┌────────┬────────────────────────────────────────────────────────┐
│ 申请事项 │ □注册登记 □转入 │
├─┬──────┼───────────────────────────────────────────┬───┬────────┤
│所│ 姓名/名称 │ │联系电│ │
│有│ │ │ 话 │ │
│人├──────┼───────────────────────────────────────────┼───┼────────┤
│ │ 住所地址 │ │邮政编│ │
│ │ │ │ 码 │ │
│ ├──────┼───────────────────────────────────────────┼───┼────────┤
│ │ 暂住地址 │ │邮政编│ │
│ │ │ │ 码 │ │
│ ├──────┼────┬──┬─┬─┬─┬─┬─┬─┬─┬─┬─┬─┬─┬─┬─┬─┬─┬─┬─┬─┼───┴────────┤
│ │身份证明名称│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常住人口 □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人口 │
│ ├──────┼────┴──┴─┴─┴─┴─┴─┴─┴─┴─┴─┴─┴─┴─┴─┴─┼─┴─┴─┴─┼────────────┤
│ │居住/暂住证 │ │ 号码 │ │
│ │ 明名称 │ │ │ │
├─┼──────┼───────────────────────────────────┴───────┴────────────┤
│联│ 获得方式 │ □购买 □中奖 □继承 □赠予 □协议抵偿债务 □资产重组 □ │
│合│ │资产整体买卖 □调拨 □法院调解、裁定、判决 □仲裁裁决 □其他 │
│收├──────┼────────────────────────────────────────────────────────┤
│割│ 厂牌型号 │ │
│机├──────┼───────────────────────────────────────────┬────────────┤
│ │ 发动机号码 │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签章: │
│ ├──────┼───────────────────────────────────────────┼────────────┤
│ │ 机身号码 │ │ │
├─┼──────┼───────────────────────────────────────────┤ │
│相│ 来历证明 │ □销售/交易发票 □《调解书》 □《裁定书》 □《判决书》 │ │
│关│ │ □相关文书 □批准文件 □调拨证明 □《仲裁裁决书》 │ │
│资│ │ │ │
│料├──────┼───────────────────────────────────────────┤ │
│ │ 进口凭证 │□《货物进口证明书》 □《没收走私农机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农机进(出)境 │ │
│ │ │领(销)牌证通知书》 │ │
│ ├──────┼───────────────────────────────────────────┤ │
│ │ 其他 │□国产农机的整车出厂合格证 □农机档案□身份证明 □《协助执行通知书 │ │
│ │ │》 □《公证书》 │ │
│ │ │ │ │
├─┼──────┴───────────────────────────────────────────┼────────────┤
│申│□由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委托 │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请│ 代理申请 ├────────────┤
│方│ │ 年 月 日│
│式│ │ │
├─┼──────┬───────────────────────────────────────────┼───┬────────┤
│代│ 姓名/名称 │ │联系电│ │
│理│ │ │ 话 │ │
│人├──────┼───────────────────────────────────────────┼───┴────────┤
│ │ 住所地址 │ │代理人签章: │
│ ├──────┼────┬──┬─┬─┬─┬─┬─┬─┬─┬─┬─┬─┬─┬─┬─┬─┬─┬─┬─┬─┼────────────┤
│ │身份证明名称│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姓名 │ │ │
│ │办├────┼────┬──┬─┬─┬─┬─┬─┬─┬─┬─┬─┬─┬─┬─┬─┬─┬─┬─┬─┬─┤ │
│ │人│身份证明│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所地址│ │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
│ │ ├────┼───────────────────────────────────────────┼────────────┤
│ │ │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登记日期 │ │ 登记编号(号牌号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