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技开发机构持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经海关审核认定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办理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备案。
五、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的单位,经海关核准后,其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但不得移出本单位。
七、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活动,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上述仪器经海关核准进口后,应由医药类院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院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前款规定的上述单位进口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限制在合理数量内。
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八、违反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九、接受捐赠进口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
十、上述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2.实验用材料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
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