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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债重点技改项目管理的通知

  3、落实国债资金。各级经贸委与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国债资金的协调落实工作,使国债资金,特别是转贷地方资金按时到位。9月底尚未将已下达的转贷地方资金拨付到企业帐户或截留国债资金挪作他用的,将停止审批该省新的技改项目,不再安排新的国债资金。
  4、变更报批。项目在实施中,若投资主体未改造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按程序报批。
  5、强化跟踪检查。对已下达投资与资金计划的项目,不论中央项目还是地方项目,一律由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统一在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之前,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表。各省级经贸委必须专人负责,及时了解情况,核准数据,按时上报。
  6、实行目标管理。凡已开工实施的国债项目,必须实行“三包”责任制(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按照可研批复的竣工投产时间实行目标管理。

  三、强化设备招投标管理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债项目实行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招标代理业务的质量和效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对逃避招标、假招标、黑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中标商履约情况的监督,提高合同履约质量。

  四、对竣工投产的国债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要建立国债技改项目投产、达标目标责任制,确保项目优质、按期投产。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经过试运行具备验收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国经贸投资〔2001〕208号)组织项目验收。对下达投资与资金计划后,因种种原因停止实施的项目,要及时按现行程序上报并办理国债资金退款手续;对超支项目,不再追补国债资金。
  请各地经贸委、财政厅(局)和有关部门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国债项目承担企业,并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国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查,将清理自查结果和纠正情况于10月底前上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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