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国管局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国管局备案并予认可和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高级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
(三)参加国管局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成绩合格的;
(五)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在普通院校或成人教育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二)进行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三)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财会类专业论文和文章;
(四)系统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五)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各部门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达到当年接受培训时间要求的,可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核实盖章,报国管局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会计人员退休后不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可自愿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