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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尚未开展资格清理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215号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此项工作。4月30日前,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清理后的陈化粮购买企业名单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此后,陈化粮购买企业有变化的,必须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进一步严格购买陈化粮程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地考察,认真审核陈化粮购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状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认真审核考察意见和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后,由市场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同意后,加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对于不符合生产规模和不具备仓储设施的、有陈化粮购买资格但近三年从未购买过陈化粮的、粮食加工企业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酒类生产企业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出租或出借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有倒卖陈化粮行为的,一律不得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

  严禁超量购买陈化粮。陈化粮购买企业每次购买陈化粮的数量不得超过半年的粮食使用量,全年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使用量。对于2006年已经购买过陈化粮的企业,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认真考察。出具建议购买数量时,必须认真考察其库存陈化粮的使用情况,对购买陈化粮后没有或仅少量加工的、库存陈化粮足够其半年使用量的企业,不得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对于尚有库存陈化粮但不够半年使用量的,在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时,要相应地减少其购买数量。

  在组织陈化粮竞价销售前,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查验购买企业的《购买陈化粮意见函》,对于无《购买陈化粮意见函》、或发现有不应取得但取得《陈化粮购买意见函》的企业,一律不允许参加购买陈化粮。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或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反映。

  三、进一步健全信息通报和报送机制

  陈化粮购买、使用及中转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密切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建立健全陈化粮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和案件查办协作机制;陈化粮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映,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倒卖陈化粮的案件,必须按程序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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