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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7]69号)


  近来,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能认真履行职能,审核不细,把关不严,出现了为粮食加工企业、酒类生产企业违规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的事件,严重违反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陈化粮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06]215号,以下简称《21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陈化粮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粮食消费安全,维护和谐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定并认真清理陈化粮购买资格

  严格审定陈化粮购买资格是切实防止倒卖陈化粮、将陈化粮加工成大米流入口粮市场的重要环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陈化粮购买企业的资格进行全面、认真清理,严格审定陈化粮购买资格。各地应结合2007年度企业年检,认真开展陈化粮购买资格清理工作,严格限定陈化粮购买企业为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具备陈化粮的仓储和加工能力、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时,下列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出具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意见。

  (1)不符合生产规模、不具备仓储设施的;

  (2)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但近三年从未购买过陈化粮的;

  (3)粮食加工企业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

  (4)酒类生产企业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

  (5)出租或出借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

  (6)有倒卖陈化粮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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