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农村经纪人员培训 提高农村经纪人员素质
由于农村经纪人在我国农业经济中是新生力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经纪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执业人员素质偏低,掌握的信息量少;法律知识少、法律意识不强,合同意识及合同能力弱等问题。对此,各地工商机关要积极开展农村经纪人员培训活动。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经纪人基本理论和知识;经纪人设立及登记规范;市场营销知识;合同法律知识、合同基本技巧;商标基本常识及理论等。与此同时,还要根据农村经纪人及农民的需要协助有关组织,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农业生产技术知识的培训。
四、加大示范力度 扩大农村经纪人的影响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将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和地位,经纪人的组织形式、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等宣传到广大的乡村。可把农村经纪人经纪活动方式、签订经纪合同等事项制作成专题片等题材向农民进行示范。要把带领乡亲至富的农村经纪人典型、守法守信农村经纪人典型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和示范,以此提高农村经纪人的地位、扩大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引导农民积极投身于农村经纪人行业。
五、继续采取切实可行的发展措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部分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给予相应登记。支持并引导农民设立农村经纪合伙企业、农村经纪合作社、农村经纪公司等组织。支持农村经纪组织扩大经纪辐射范围,引导农村经纪人开展特色经纪、品牌经纪。
加强农村经纪合同指导和管理,帮助解决农产品经纪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健全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及基本情况明示制度。加强农村经纪人及农村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对农产品经纪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六、指导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组织
农村经纪人经纪活动分散、经营规模小、信息闭塞,他们亟需建立相互了解和沟通的平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有效地组织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组织。帮助农村经纪人自律组织建立起政府和经纪人之间、经纪人和经纪人之间相互沟通的渠道。通过自律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传递市场信息,开展经纪行为自我管理,维护农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