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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
(新出音[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

  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中规定“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同时,国务院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和我署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也分别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缴送作了明确规定。然而一些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由于缴送样本意识淡薄,没有按规定及时向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缴送样本。为了做好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样本缴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要高度重视样本的缴送工作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送样本是出版单位应尽的义务,这对于建立国家出版样本库,加强对音像、电子出版行业的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本单位2005年以来的出版情况进行核查,对没有及时缴送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清理后邮寄或直接送达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出版物样本征集办公室、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对辖区内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样本缴送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出版单位缴送样本工作的监督。

  二、具体要求

  1.缴送样本范围。缴送样本为新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对于再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凡是节目内容有变动、包装有更换或使用新的条形码的,均需缴送样本。此外,对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也要按规定缴送样本。

  2.样本缴送要及时、完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后,30日内须向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出版物样本征集办公室、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本各1套,所缴送的样本必须完整,不得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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