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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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则号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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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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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 │
│ │萜烯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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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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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3000 │重铬酸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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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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