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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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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则号    │产品名称                            │
├───────┼────────────────────────────────┤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
├───────┼────────────────────────────────┤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 │
│       │萜烯油)                             │
├───────┼────────────────────────────────┤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
├───────┼────────────────────────────────┤
│28413000   │重铬酸纳                            │
├───────┼────────────────────────────────┤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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