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5或表6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提供比较财务会计报表。若季度财务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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