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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修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46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2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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